淄博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服务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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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22 09:01:07
淄博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供水服务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供水服务投诉处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规范公司员工的服务行为。迅速处理、管理客户投诉,维护公司信誉,改善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效能和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经营活动中涉及与投诉相关的供水服务的考核、处理等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承认和保护客户享有投诉权利、获得赔偿权利和对提供的产品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四条 投诉处理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行业规定。
(一) 投诉处理应公开、公正、公平、合理。
(二) 投诉处理应有利于树立公司形象,提高客户对服务及交付使用的产品质量满意度,减少投诉发生。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营销服务中心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受理客户对供水服务和供水业务各环节工作的投诉。
(三)负责公司“111”热线的管理,受理涉及供用水事务的咨询、投诉和接访。
(四)负责有关水事信息的接收、传递和上报工作;负责上级部门及社会机构转办的投诉;负责淄博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转办的供水服务投诉;负责用户通过来电、来信、来访或网络平台进行的投诉。
(五)负责监管公司直接或间接服务客户的部门及岗位;并对相关业务责任部门进行考核。
(六)定期、不定期地走访顾客,了解并尽力满足客户需求,负责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分析。
(七)根据市场情况和顾客需求,研究和改进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不断完善供水服务体系。
(八)按时上报各类报表及客户资料汇总。
第六条 宣传
(一)在大众媒体上进行宣传。
(二)在经营活动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公告牌,发放宣传手册。
(三)在经营活动场所设立投诉监督电话。
(四)通过供水行风监督员进行宣传。
第四章 投诉处理程序
第七条 投诉处理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三)公司涉及投诉处理的规章制度。
(四)供用水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五)公司对社会公开的质量、服务承诺。
(六)同行业的惯例。
第八条 受理范围
(一)属于公司经营的产品质量和提供的服务问题的投诉。
(二)由不可抗力的因素所造成的产品质量投诉除外。
(三)可不予受理的其他投诉除外。
第九条 受理投诉方式:来访、来函、来电、网络平台及其它。
第十条 受理
公司负责受理投诉的部门,为保障投诉处理的正常进行,应热情、友好地接待投诉者,理解投诉者的情绪,不要与投诉者辩解和争论。
(一)登记
1.公司负责受理投诉的部门应编制投诉台账,台账内容由工作人员定期随时更新补充。
2.受理投诉部门应对投诉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于投诉者不愿意提供的与个人隐私有关的登记内容,应予以尊重、理解。
(二)调查
受理投诉的部门应对较大或复杂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收集必要的资料,以便分清责任,给投诉者以满意的答复。
第十一条 处理
对投诉的处理直接关系到公司形象和保护用户的利益,是投诉处理程序的重要环节。对受理的投诉应及时着手处理,并征求投诉者的意见。
(一)投诉处理的时限
投诉处理时限按照《山东省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和《淄博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社会服务承诺制度》的规定执行,对投诉处理进度的规定,应包括以下方面:
公司受理用户或主管部门转办投诉,2小时内响应,一般投诉件2日内办结,复杂投诉件5日内办结。投诉处理及时率不低于99%,投诉办结率100%。规定时限内不能解决投诉时,应向用户阐明原因,并提出进一步解决措施和时限,受理投诉为非职责分工服务范围内的,应向用户说明,宜转有关部门处理。
(二)研究处理意见
1. 公司应根据调查结果和处理依据,研究合理的处理意见,并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
2. 处理方式不仅限于现金和物质上的赔偿,还应包括提供技术上的指导和精神上的安慰,尽可能满足投诉者的合理要求。
3. 处理方式可包括:
赔偿、修理、更换、替代、补偿(如误工费、路程费)、提供技术上的指导、道歉。
(三)协商处理结果
公司有关部门应主动与投诉者联系,说明调查情况,协商处理意见。对较复杂的投诉、应向投诉者展示全面调查资料,并给出书面的处理决定,内容包括:调查核实过程、事实与证据、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
第五章 解决争议的途径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投诉处理时,应制定出解决争议的措施,减少投诉者的不满情绪,如果因处理结果产生争议时,可采取以下解决途径:
(一)双方进一步协商和解。
(二)共同申请第三方进行协调。
(三)协商和解、调解不成,可建议客户向消费者保护组织或行政管理部门申诉解决。
(四)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投诉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十三条 在绩效考核时,将投诉处理工作作为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投诉台账,将一段时期内积累的投诉资料,作为发现服务、质量体制问题的重要信息来源。
第十四条 受理、处理客户投诉的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文明、规范,每次扣当事人0.5分。
第十五条 受理部门未按要求设立或未及时登记投诉台账的,每次扣0.5分。
第十六条 受理部门或责任部门未履行保密责任,泄露投诉人信息的,每次扣1分。
第十七条 责任部门超出办理时限未办理的,每次扣1分。
第十八条 受客观原因限制暂时无法解决或在规定时间内难以处理的投诉(如:鉴定、检测、收集资料等其他原因耽误的时间),责任部门应在办理期限前2个工作日向受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注明理由,未提出延期申请的,每件次扣1分。
第十九条 延期仍无法解决的,责任部门未制定具体措施或未告知投诉人办理进度、解决措施及解决时限的,每次扣1分。
第二十条 客户反映事项办理完毕后多次反弹、重复投诉的,每次扣责任部门2分。
第二十一条 对投诉事项办理不够重视,办理不及时的,每次扣1分。
第二十二条 对客户提出的合理诉求,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每次扣2分。
第二十三条 对投诉事项办理质量差、推诿扯皮、弄虚作假或谎报瞒报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2分。
第二十四条 因办理不力导致市民投诉事项久拖不决,被用户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2分。
第二十五条 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明确责任部门的投诉件,现予以积极配合办理的部门,每次奖励1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营销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淄博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