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水问题问答(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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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4-01 11:10:20
1、迟迟无法抄表,水量如何确定?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计量水表的管理,并定期抄表计量。对不能正常抄表计量的,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抄表计量。因用户原因造成不能查抄水表的,在恢复正常抄表前,按前三个月中最高月用水量计收水费;非用户原因的,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2、城市自来水水压是如何规定的?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或者按照供水合同约定的水压标准供水,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用户对供水水压有特殊要求的,由用户投资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间接加压。
二次供水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其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属于生活饮用水的二次供水设施,同时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3、小区的二次供水泵房如何管理?
新建住宅小区需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向承担其供水业务的城镇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提出申请,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组织设计和建设,并负责维护和管理。新建住宅小区内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归城镇供水企业所有。
《淄博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实施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建设的住宅小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经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城镇供水企业的,城镇供水企业应当接受,并签订资产转移手续。城镇供水企业在接收现有供水设施时,应按照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卫生等法律规范标准进行评定。对于不符合评定要求的城镇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现管理单位需进行规范化改造,改造完成后并评定合格后移交给供水企业。
(内容来源:《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淄博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